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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对《关于军需工厂的房产如何具体划分征免房产税的请示》的批复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2 【实施日期】 100104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税地字[1989]72号
四川省税务局:
  你局川税三(1989)410号《关于军需工厂的房产如何具体划分征免房产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军需工厂,为照顾其特殊情况,可就整个工厂的房产(包括生产、办公、生活用房及其他用房)按军品、民品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军品民品的比例划分问题,原则上应按各自占用房产的比例划分征免,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你局关于“按军品与民品产值各占比例作为划分征免依据”的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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