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鲁国税发[2001]10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其他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0]199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报告省局。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其他收入,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全部纳入财务部门进行预算管理。对单位内部其他职能部门违规开设的资金帐户,应立即予以撤消,在对有关账务情况认真清查的基础上,资金余额纳入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今后其他收入应按规定及时、全额入帐,正确核算。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应严格遵照通知要求,不准把其他收入借给没有预算关系的单位使用。已经借出的其他收入资金,应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