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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地税发[2002]12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发[2002]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保险业营销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按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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