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国税流〔2003〕12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省文化厅《关于要求明确舞台专业工程税种问题的报告》(浙文产电〔2003〕38号),要求对其下属单位浙江舞台设计研究院从事舞台专业工程的税收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我局意见:舞台作为剧场建筑的组成部分,已包括在剧场土建工程总包中,属于剧场建筑工程范围,因此,对纳税人从事舞台工程设计、施工取得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