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国税函[2001]34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经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认定的水泥生产企业,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在2001年内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从2002年1月1日起,一律按本通知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对本通知第二条 所列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的货物,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本通知所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从2002年1月1日起应上报省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认定,方可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