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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减除营业额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穗地税函[2004]2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减除营业额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678号,以下简称67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金融企业在678号文下发之前,把2000年底之前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了金融企业非利息收入的其他应税营业额的,要求在今年年报时如数冲回,并在明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补缴入库。

    二、局属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加强对金融企业申报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额的核实管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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