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成国税发[2005]02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12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南交通大学新技术开发公司提取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成国税发[2004]27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经审核,同意西南交通大学新技术开发公司分别向所属西南交通大学房地产开发公司,成都交大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取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540万元和2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抄送:西南交通大学新技术开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