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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欧洲航线下线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青地税发[2005]13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欧洲航线下线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96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欧洲航线下线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596号 二00五年六月十一日)

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税前扣除欧洲航线下线费用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18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通过改组将“欧干线”业务剥离给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经营“欧干线”业务所有纳税事项应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承担。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终止经营欧洲航线业务并对其进行下线处理,类似于工业企业淘汰生产线,属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范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对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停止经营“欧干线”下线费用包括箱租金(即使停止航线业务,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仍要履行义务继续支付的费用)、修箱费、堆存费、空箱回运费、舱位费等以及因下线产生的相关费用,准予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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