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云国税函[1997]222号 | 【颁布日期】 |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云南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1997]4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对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印有地、州、市简称的[1994]30号和[1994]66号专用发票)进行认真清理,在规定使用期限内尽量供应用户使用此版本专用发票,力争把作废损失降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