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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深地税发[2003]70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对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按照本通知及市局补充的如下意见执行:

    一、关于通知第一条 给予法人单位特定人员的赠送按规定标准扣除所称的“规定标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执行;为宣传推广目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的赠送,可作为营业费用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通知第四条 所称的广告宣传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关于通知第八条 所称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可按企业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2.5%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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