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深地税发[2003]70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对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按照本通知及市局补充的如下意见执行:
一、关于通知第一条 给予法人单位特定人员的赠送按规定标准扣除所称的“规定标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执行;为宣传推广目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的赠送,可作为营业费用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通知第四条 所称的广告宣传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关于通知第八条 所称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可按企业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2.5%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