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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云国税函[2003]2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车辆购置税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云南省交通厅车辆购置税代征管理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字[2002]199号)转发给你办,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代征机构应在2003年5月31日以前,严格审批办理申请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森林消防专用车的免税手续。

    二、本批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由省交通厅车辆购置税代征管理办公室汇总,于2003年6月15日以前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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