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2004]10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广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报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的请示》(广市国税发[2004]6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指定广安希望印刷厂为国税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具有承担广安市国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的印制资格(不含电脑发票)。请你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加强监制管理和指导,督促做好安全、保密工作,提高发票印制质量,健全和落实各项制度,如有违章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按规定从严处罚,并及时上报省局,取消其承印发票资格。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