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函[2004]18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南京、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443号)精神,同意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97万元(详见附件)。所属企业在标准以内上缴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