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办发 〔2012〕 27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4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培育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培育基地
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培育基地(以下简称商标品牌基地)认定和管理,推动商标战略实施从培育品牌产品、品牌企业到培育品牌产业的转变,增强产业和区域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渝府发〔2010〕117号)精神,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品牌基地是指以所在区域内某一特定产业功能定位为基础,有关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聚合为核心,经市工商局依照本办法认定,并对其进行系统的商标培育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标品牌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工商局负责商标品牌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商标品牌基地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商标品牌基地认定申请应由市级以上开发区(园区),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或组织提出。
第七条 申请商标品牌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业集中度较高,已经形成一定集聚效应的产业集群,产业优势和特点明显,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较大影响力。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工艺技术先进,技术含量高,能源资源消耗低,污染物排放少。
(三)产业集群内企业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成员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重点企业近三年销售额、利润、税收不低于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标准。
(四)成员企业商标意识普遍较强,有积极实施商标战略、做大做强商标品牌的主观愿望。重点企业有商标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具备一定的商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五)成员企业拥有较多数量的注册商标,其中驰名商标不少于1件,著名商标3―5件,并且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总和不少于10件。产业集群拥有1件以上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六)产业集群内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1家或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不少于3项,国家高新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级技术创新产业联盟予以优先。
(七)成员企业近三年来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重点成员企业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标准体系,质量体系通过认证。
(八)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重视商标品牌建设,对商标战略实施有目标规划和扶持措施。
第八条 商标品牌基地认定申请,应通过区县(自治县)工商(分)局,经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以开发园区为申请人的)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市工商局。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标品牌基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二)创建商标品牌基地实施方案。
(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市科委对是否符合第七条第(六)项条件出具的审查意见,以及市质监局对是否符合第七条第(七)项条件出具的审查意见。
申请人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根据需要,市工商局可对提请认定的商标品牌基地进行调查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公告。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商标品牌基地的培育、扶持力度。
(一)宣传推介。对商标品牌基地进行集中宣传、推介和展示,提升商标品牌基地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统一标识。引导商标品牌基地使用统一标识,对符合条件的,指导、帮助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提高商标品牌基地的整体信誉和美誉度。
(三)商标培育。围绕商标品牌基地产业发展情况加大商标培育力度,指导、帮助商标品牌基地企业申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或认定。
(四)顾问服务。聘请知识产权学界、经济学界知名专家学者成立商标品牌基地专家库,在产业发展规划、品牌营销和策划、商标管理和运用、法律维权等方面对商标品牌基地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
(五)人才培养。优先组织商标品牌基地企业参加商标培训、交流、考察活动,依托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教学、培训资源,加快商标品牌基地商标专业人才培养。
(六)维权保护。将商标品牌基地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商标纳入重点商标保护目录,视情形适时组织商标专项保护行动,维护商标品牌基地的良好形象。
(七)资金支持。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在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商标品牌基地的宣传推广、营销策划、专家咨询、培训交流、商标培育和维权保护等工作。
第十一条 商标品牌基地申请人应积极推进商标战略实施。
(一)负责商标品牌基地的日常管理,健全完善商标品牌管理机制。
(二)组织开展商标品牌基地宣传,提高商标品牌基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督促商标品牌基地企业加强商标管理、运用和自我保护,规范使用商标,诚信守法经营,自觉维护商标品牌基地的形象和信誉。
(四)发挥商标品牌基地的集聚和品牌优势,引导商标品牌基地企业积极参与名牌创建,提高产品内在品质和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升企业的绩效水平和产业集群的发展层次。
(五)配合工商部门实施对商标品牌基地的管理和指导,积极参加工商部门组织的商标品牌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 市工商局对商标品牌基地进行动态监管。根据监管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一)商标品牌基地作用发挥明显,对区域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
(二)商标品牌基地申请人未履行有关义务,在推进商标品牌基地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
(三)产业规模萎缩,失去商标品牌基地功能和作用的,撤销商标品牌基地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商标品牌基地申请审批表
附件
重庆市商标品牌基地申请审批表
申报商标品牌基地名称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日期
申报商标品牌基地名称 | |||||||||||||||||||||
产业集群情况 | |||||||||||||||||||||
产业名称 | 地 址 | 成员企业或经济组织(个) | 上年度产业总产值 (亿元) | 年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个) | 年销售收 入超千万 元企业(个) | 年销售收入超百万元企业(个) | |||||||||||||||
是否属于国家高新区 □是 □否 | |||||||||||||||||||||
是否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 □是 □否 | |||||||||||||||||||||
是否属于国家级技术创新产业联盟 □是 □否 | |||||||||||||||||||||
集群内高新技术企业 家,分别是: | |||||||||||||||||||||
集群内高新技术产品 个,分别是: | |||||||||||||||||||||
产业集群情况(包括产业特点、规模,在同行业、国内外的影响力等) | |||||||||||||||||||||
重点企业情况 | |||||||||||||||||||||
企业名称 | 上年度销售收入(万元) | 上年度利 润 (万元) | 上年度税 收 (万元) | 企业性质或特点 | 行业地位 | 通过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 | |||||||||||||||
产业集群商标情况 | |||||||||||||||||||||
商标注册情况 | |||||||||||||||||||||
国内有效注册商标(件) | 国际有效注册商标(件) |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件) | |||||||||||||||||||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情况 | |||||||||||||||||||||
商 标 | 注册人 | 类 别 | 核定商品/服务 | 认定时间 | |||||||||||||||||
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情况 | |||||||||||||||||||||
商 标 | 注册人 | 类 别 | 核定商品/服务 | 认定时间 | |||||||||||||||||
区县知名商标认定情况 | |||||||||||||||||||||
商 标 | 注册人 | 类 别 | 核定商品/服务 | 认定时间 |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情况 | |||||||||||||||||||||
商 标 | 注册人 | 类 别 | 核定商品/服务 | 注册号 | 注册时间 | 是否地理标志 | |||||||||||||||
申报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联系地址 | 邮 编 | ||||||||||||||||||
单位负责人姓名 | 职 务 | 电 话 | 手 机 | 电子邮箱 | |||||||||||||||||
联系人姓名 | 职 务 | 电 话 | 手 机 | 电子邮箱 | |||||||||||||||||
创建重庆市商标品牌基地工作方案(包括目标、主要任务、工作措施等) | (可附页) | ||||||||||||||||||||
申报单位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区县工商局初审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区县政府或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市工商局认定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