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

【时 效 性】 内地税字[2004]17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所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征管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文从2004年7月1日起招待。对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在2004年7月1日前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仍由单位和个人提出免征营业税申请,并报自治区地税局审批。对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在2004年7月1日后认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则不再进行审批。

    二、取消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审批后,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旗县级地税局要认真审查纳税人上报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并作为纳税人的基础纳税资料加以保管。上级地税局要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旗县级地税局要及时将享受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按户、按年度将相关情况的免征营业税金额上报盟市地税局税政科备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