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2004]24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实行按季定额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直发[2004]36号)收悉。鉴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按实际实现数预缴企业所得税存在实际困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规定,经研究,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按上年应缴纳数的四分之一进行季度预缴,即每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2000万元。

    特此批复。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