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东地税发[2003]13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方税务分局、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
现将省地税局、省民政厅《关于民间组织税收征管及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税分局要加强与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的联系,掌握辖区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情况,及时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
二、在确定民间组织符合供应发票的条件后,按其每月用票量核定供应发票。对于社会力量教育机构举办的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中学、大专、大学等,按照物价部门核发的《东莞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时,使用《教育业专用发票》;民间组织取得的其他收费或收入,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分别使用《民间组织经营性发票》、《民间组织专用票据》和《社会团体会员会费票据》。各税务分局要加强对民间组织使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不能供应以上发票,注意不能超范囝开具和混用发票。
三、《通知》第五条 第一款所指的免税收入项目还包括:各级政府的资助;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
四、《通知》第五条 第二款是指:民间组织举办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等提供的育养服务;社会力量教育机构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民办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等举办的文化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等免征营业税。
五、民间组织符合享受减免税收条件的,必须书面申请,经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批。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