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2001]24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达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达州市通川区文华实业公司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硫酸渣烧结块享受税收优惠的请示》(达市国税发[2001]108号)已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发[2000]1号)的规定,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粉煤灰或硫酸渣所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