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性质的明传电报的通知
【时 效 性】 |
保监厅发〔2006〕68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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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2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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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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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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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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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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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厅发〔2006〕68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将其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性质的复函以明传电报形式转发给各地高院,该函明确2006年7月1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现将该件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