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财综[2012]8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9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现将《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保证我区资金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每年2月5日之前,各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要求,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认真、如实填报相关年度报表,联通相关资料和文字说明,报所属市财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各市在汇总审核市本级和所辖县相关年度报表后,于2月10日之前将汇总报表、相关资料和文字说明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9月27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