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财综[2012]8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9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现将《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保证我区资金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每年2月5日之前,各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要求,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认真、如实填报相关年度报表,联通相关资料和文字说明,报所属市财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各市在汇总审核市本级和所辖县相关年度报表后,于2月10日之前将汇总报表、相关资料和文字说明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