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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国税流函[2005]3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国税发〔2005〕83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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