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财税[2000]7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0年九月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