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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

【时 效 性】 宁财(税)发[2001]41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宁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与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央与自治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预发[1996]26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财税发[2000]477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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