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发[2005]13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 [2005]115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只发电子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