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税所发[1994]2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定”第二条 第二款第二项“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之规定,因我省尚未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故暂不执行,其发放的补贴、津贴应全额征税。

    二、“规定”第三条 第一款“具体申报期限”规定为:纳税义务人应在取得两处属于同一月份工资、薪金收入后的次月七日内。

    三、“规定”第十三条 “关于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征税问题”,待国家税务总局下文明确后再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