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2004]9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在省内集中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川销财[2004]157号)收悉。鉴于你公司会计集中核算的进一步推广及市州公司的经营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公司2004年度以四川销售分公司为单位,按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集中缴纳,市州公司暂不在当地预缴。
抄送: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