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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集中在省级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2004]9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在省内集中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川销财[2004]157号)收悉。鉴于你公司会计集中核算的进一步推广及市州公司的经营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公司2004年度以四川销售分公司为单位,按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集中缴纳,市州公司暂不在当地预缴。

    抄送: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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