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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营运车船核定税额的通知

【时 效 性】 东地税发[2004]21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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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加强我市车船营运税收的征管,市局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营运车船的核定税额,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采用核定方式征收车船营运有关税收时,按《东莞市营运车船核定税额表》(见附件)的规定征收有关税费。

    二、对于个人(个体工商户)经营多部车船或除车船营运外还有其他项目营业收入的,要自行按月合并申报收入。根据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个人(个体工商户)的月营业收入总额未达到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达到5000元的要全额征税。因此,各分局要加强对个人(个体工商户)经营多项目取得的营业收入汇总情况进行监控和审核,对不按规定申报的纳税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此次营运车船核定税收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影响大,各分局要做好宣传工作,让纳税人及时了解有关税收政策,保证税款征收工作正常开展。

    本通知从税款所属期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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