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东财[2003]30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17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镇区财政分局、国家税务分局、地方税务分局、宣传科教办:
现将省财政厅等六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3]52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东莞市财政局
二00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