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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劳动力进城从事个体经营免交税务登记工本费问题

【时 效 性】 新地税办函[2003]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给予进城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村劳动力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尚无政策依据,故不能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3年11月11日新地税办函[2003]9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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