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国税发[2002]1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国税明电〔200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国税局应当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零售价格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额外收取任何其它费用。所收取的发票工本费,一律按照琼国税发[2001]334号文规定,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文件附表中的零售价格,无论附表说明中将其划分为免增值税价格还是含增值税价格,均为最终应向企业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
三、各市县局应当认真清理调整价格前库存各种版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做好登记,以便日后核对。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