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民政部关于中国妇幼保健协会筹备成立的批复

【时 效 性】 〔2009〕13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国妇幼保健协会发起人:

经审查,你们申请筹备成立中国妇幼保健协会的条件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筹备成立。请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自准予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完成筹备工作后向我部申请成立登记。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