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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拖拉机养路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鄂政办发[2005]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湖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对涉农运输车辆的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拖拉机公路养路费征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完全从事农田作业、不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一律免征公路养路费。

    二、对于兼有营业性运输的手扶拖拉机,全年一次性征收3个月标准的公路养路费。

    三、对于兼有营业性运输的方向盘式拖拉机,全年一次性缴纳养路费的,按8个月标准征收;按月缴纳养路费的,按10个月标准征收。

    四、要坚持执法上岗准入条件,提高拖拉机养路费征收人员素质,切实做到文明执法、优质服务。

    五、要改革交管站管理体现,严格按照经济区域跨乡镇设置交管站,进一步降低费收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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