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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时 效 性】 琼地税发[2005]11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海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 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由于我省地税机关对所有个体双定户都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客观上使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户籍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等征管工作抓得较好,但仍应按总局要求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双定额临近起征点的个体户的管理力度,努力从税收征管上为个体户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主管税务机关只能批准未达起征点户领购50元以内(含50元)的定额发票,其他票种一律不得批准其领购。对用票金额连续3个月超过起征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调其定额。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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