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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取消“交通清障费”收费的函

【时 效 性】 京财综[2004]16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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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取消你局收取的“交通清障费”(收费编码172006):“交通清障费-2吨(不含2吨)和22座以下小型车”(编码172006001)和“交通清障费-2吨和22座以上(含)大型车”(编码172006002)。

    你局和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持此函到财政局、价格管理部门办理票据和《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此函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原京价(收)字[1999]第140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00四年二月二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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