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吉国税函[1999]4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1 | 【文 号】 | 吉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吉林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分支机构有关涉税问题的请示》(吉市国税函[1999]46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属于何种经济类型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有固定经营场所,在所在地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专门销售总机构的产品,可视为总机构生产销售活动的延续和扩展,原则上按其总机构的经济类型确定分支机构的经济类型(工业或商业等)。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补征消费税问题对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经销总机构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分支机构所在地涉外税务主管部门如发现总机构有意降低价格,减少消费税税基的,应主动与总机构所在地涉外税务主管部门沟通,建议其按规定调整计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