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发[2000]17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56号),以下简称《报告制度》)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除《报告制度》中已规定的案件外,在各市、地或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也应上报省局。
二、符合《报告制度》第四条 、第五条 规定的案件,应当分别自发现或者接到之日起5日、15内报省局。
三、《报告制度》第四条 、第五条中未明确列举但属于应当报告的案件,自发现或者接到之日起5日内报省局。
四、发现或者接到需要向省局报告的案件,在按规定的期限报告后,还应按照《报告制度》第七条规定,及时报告案件有关查处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