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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国税进[2002]4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税三、四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875号 )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45号)我局已以沪税进[2001]11号文转发。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87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10月22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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