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3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镇(街道)财政所,各代理记帐机构:
为加强我区代理记帐机构的管理,规范我区代理记帐机构的运作,促进我区代理记帐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代理记帐机构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代理记帐机构应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二、代理记帐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帐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按规定向区财政局(会计科)办理变更登记。
三、各代理记帐机构的从事代理记帐业务人员必须按照《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及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手续。
四、从2006年起,实行代理记帐机构年度材料报备制度。各代理记帐机构应于每年4月30日前,真实、完整地向区财政局(会计科)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帐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业务人员的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专职从业人员的社保养老金缴费清单的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
五、代理记帐机构依法终止的,应及时向区财政局(会计科)缴回代理记帐许可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六、代理记帐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区财政局将撤销其代理记帐资格,收回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七、代理记帐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区财政局将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区财政局将撤回代理记帐资格,收回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八、区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代理记帐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帐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九、代理记帐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帐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区财政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