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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襄樊政发[2003]1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湖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的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和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具体范围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00]23号)。

    二、征收对象

    凡是在襄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襄政办函[1997]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减免范围

    (一)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各类生产厂房、生产车间等建设项目;

    3、非营利性的托幼园、学校的教学用房(不含各类培训中心、培训学校、营利性学校);

    4、各类军事设施及监狱、收容所、审判庭、法场等建设项目;

    5、社会公益和社会福利设施(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剧场、排练场、体育馆以及文物景点修复等项目;为残疾人、老年人服务的非营利性建设项目);

    6、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农村村民在本村集体土地上按规定面积建设的住房。

    (二)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

    (三)鼓励高层建设。对符合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高层建筑递减计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即7层以下全额征收,8层--15层按标准的三分之二征收,16-20层按标准的三分之一征收,21层以上免征。

    (四)对以自营或出租经营为目的兴建的大型商业建筑,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减半以上优惠的,需经市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五)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而无偿拆除房屋的,在新建项目时,免征被拆除同等面积(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减免手续时由被拆迁单位申请并持房管拆迁管理部门的认定资料)。

    四、对利用破产企业或特困企业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先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标准征收,然后由企业向市政府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将所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部分或全部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或特困企业发展生产。

    五、改、扩建工程,抵减拆除旧房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综合楼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不同使用性质(商业、办公、住宅等)建设的面积分别计征。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核同意之后,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代政府收缴,并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直接进入市财政专户。

    七、严格审批程序。符合本通知第三条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初审后,报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初审、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审查后,报市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八、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各类应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均应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对拒不交纳或不足额交纳的,不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以各种名义办理减免手续后改变使用性质或自营出租经营的商业建筑物改为出售的,要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对建设单位或个人给予减征、免征、缓征照顾。对应征而不征或不足额征收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给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或减免手续的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九、本市过去与本通知精神相抵触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十、本通知由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解释。

    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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