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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国税函[1998]1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不发代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高新、经济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税函[1998]1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国税局应积极与当地清产办联系,参与核资,认真抓好这一工作,务必在1998年12月10日前上报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总结、考评情况等有关资料,市局将进行考核评比,除市局表彰外,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推荐(国税系统)全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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