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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汝城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2005]10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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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城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批准实施汝城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定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汝政[2005]37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单位税额(元 /M²)

2.10

1.60

1.20

0.80

0.40

0.20

    二、具体征收范围和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同意按照你县汝政[2005]37号文件确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三、同意你县对大坪镇、三星镇、三江口镇、小垣镇、暖水镇、土桥镇、热水镇及三江口特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调整方案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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