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物业管理公司取得的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
市地税发[1998]182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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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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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00102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陕西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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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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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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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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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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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基层征收单位询问关于物业管理公司的一些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就有关征收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物业管理公司代收的费用如水电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管网费等,允许在其收入中扣除,不征收营业税,但对其代收费用的手续费应依法征收营业税。
二、对物业管理公司取得的管理服务费、车辆保管费等应税劳务收入应依法按营业税的有关税目,税率征收。
三、如在执行中有什么新问题请与市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