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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时 效 性】 浙地税发[2001]11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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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10月19日浙地税发[2001]111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为适应我省经济发展和征管模式转换后的具体情况,加强地方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作如下调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和次数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对按出租收入征收的房产税,统一以取得租金收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次月10日前申报纳税。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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