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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地税流[2003]25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8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市向用户直接收取收视费的单位是指上海市有线网络有限公司。

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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