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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运营业务相关劳务征税问题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中“交通运输业”税目注释第三款所称“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是指下列劳务:

    4、通用航空业务;

    5、航空地面服务;

    6、打捞;

    7、理货;

    8、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劳务。

    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劳务均不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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