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国税发[2004]13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省局省局决定取消31项行政审批项目。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各级税务机关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各地也应当对涉及贯彻省局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对取消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公示。有关清理情况于7月15前书面上报省局(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