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函[2001]14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8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欠缴税金的清理核算,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文件的规定办理,认真领会文件精神。
二、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监控和追缴以及核算工作,省局已在湘地税发[2001]1号文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各部门要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欠缴税金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