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2005]1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82号)规定,现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所属企业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所属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所属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和检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