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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鄂国税函[2001]47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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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1]833号)规定,对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2001年度上交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的总机构管理费55万元,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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