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国税函[2001]9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云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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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昆明市、大理州国家税务局: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收购桉叶油等工业用植物油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昆国税流字[2000]65号)和《大理州国家税务局关于桉叶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大国税流字[2000]66号)先后收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桉叶油等工业用植物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现批复如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桉叶属于初级农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收购桉叶用于生产的,其收购的桉叶可按收购价依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桉叶油不属于初级农产品,是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加工的工业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桉叶油取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视为购进农业产品按购进价依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请遵照执行。